受信箱設備
第 133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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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3 條 |
供作住宅、辦公、營業、教育或依其用途需要申請編列門牌號碼接受郵局投遞郵件之建築物,均應設置受信箱,其裝設方法及規格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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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裝設位置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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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裝設高度:受信箱裝設之高度,應以投信口離地高度在八十公分至一百八十公分為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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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裝設要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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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 |
製作材料、型式及規格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受信箱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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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4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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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4 條 |
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,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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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,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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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標註位置:投信口之下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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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5 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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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35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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